公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北票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宁、检察官助理王名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义县头台乡立强金属公司东侧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崔志青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肇事时悬挂辽J16487号牌)相撞,造成李某某及崔志青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10日经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崔志青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月11日经义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崔志青脑挫裂伤、硬膜外、下血肿,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右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义县交警大队,经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崔志青及其儿子崔涛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被害人崔志青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
1、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过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情况。
2、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义公交认字(2017)第00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经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崔志青负次要责任。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2017年12月20日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系统查询,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系统查询肇事时崔志青驾驶辽J16487号牌登记信息的情况。
5、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崔志青及其儿子崔涛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被害人崔志青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6、北票市司法局出具的(2018)北司第10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2018年4月17日经北票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评估,意见为其适用于非监禁刑。
7、义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义医司鉴所(2017)伤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年1月11日经鉴定崔志青脑挫裂伤、硬膜外、下血肿,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右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8、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鞍机司鉴所(2017)机鉴字第YX-12-042号司法鉴定书证实,2017年12月28日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事故车辆的事故形态分析、检测两车技术性能及两车碰撞速度进行鉴定。
9、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义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委托鉴定并已将鉴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的情况。
1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1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酌予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经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尹明
人民陪审员 王丽
人民陪审员 姜玉平
书记员: 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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