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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方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二方,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53年5月10日出生,系农民。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二方驾驶×××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达拉特旗白泥井镇通往海勒素村孙家圪旦社东西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达拉特旗白泥井镇221乡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达拉特旗白泥井镇221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王某1所驾驶的×××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李二方所驾车乘车人王某2(被告人李二方的妻子)死亡,李二方、王某1及王某1所驾车乘车人石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二方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018年2月24日,王某1在达拉特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赔偿了被害人王某2的各项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2018)尸鉴字第128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2018)车鉴字第532号交通事故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2018)车鉴字第133号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鄂市安泰司鉴酒检(2018)第E0082号、第E008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二方的供述、证人王某1、石某、杨某、李某的证言、达拉特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李二方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王某1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李二方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李二方、被害人王某2的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8)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二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引泉、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二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二方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二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俊飞

书记员:付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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