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73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原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4月4日被凌源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凌源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凌源市看守所。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刑诉(2016)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永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凌源市宋杖子镇翟杖子村孤山子组封山沟大阴坡坟茔地上坟烧纸时引起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凌源市林业局设计队实地测量:过火林地总面积为25.820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8.0008公顷,灌木林地面积7.8194公顷,受灾总面积16.0835公顷,损耗立木蓄积553.2486立方米。当日,马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韦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4日上午,我在西山防火,看见封山沟子冒烟了,我和儿子骑摩托车一起去救火,到着火现场看见马某某一个人在那扑火呢,旁边三个坟,有的黄表纸还没烧呢,马某某说是他整着的,是在最上边那个坟整着的。
证人韦某年证言证实:2016年4月4日上午,我和父亲在西山防火,看见封山沟子冒烟了,我们一起去救火,到着火现场看见马某某一个人在那扑火呢,马某某说“三个坟中,在最后坟窝里点的,来了一股风就着了。我就给林场场长和林业站打电话。
证人马某岭证言证实:2016年4月4日上午,我想上坟还没去,就看见封山沟子我们家老坟地着火了,我就去救火,遇到韦某年和韦某某,他们也去救火。到着火现场看见马某某一个人在那扑火呢,后来我问马某某怎么着的,马某某说是他上坟整着的。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被告人马某某对其于2016年4月4日因上坟烧纸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失火现场情况。
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指认出其失火犯罪的现场。
凌源市林业局设计队关于宋杖子镇翟杖子村封山沟火灾现场调查说明证实: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5.820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8.0008公顷,灌木林地面积7.8194公顷,受害总面积16.0835公顷,消耗总蓄积553.2486立方米。
凌源市宋杖子林业站证明证实:被告人失火引燃的是凌源市欺天林场的国营林。
常住人口详细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主体身份适格。
凌源县人民法院(73)法刑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因强奸犯罪于1973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野外因上坟烧纸过失引起山火,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有如下量刑情节:1、有犯罪前科,法定从重处罚;2、坦白全部犯罪事实,法定从轻处罚。综合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洪福 代理审判员 赵爽燕 人民陪审员 尹 泓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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