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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逃逸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准备接受处理,遇到调查事故民警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1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周振东
审判员 秦福来
人民陪审员 蔡春莲

书记员: 澈力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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