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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区昌泰小区9号楼2单元602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海峰,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2月15日21时40分,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山市浑江区白山大街第二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怡园小区前时,与正在行走的被害人朱某1相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被害人朱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离开事故现场。于当日23时许,到浑江区交警大队主动投案。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5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认定,被害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20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海峰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证人朱某2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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