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密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2011年、2013年经本院2次合计减刑2年2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记功7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祁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边雅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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