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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张某某,又名张和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丰镇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5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十一天,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4日
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庆平

书记员: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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