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1月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思想端正,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靠近政府,团结同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的表扬2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记员:刘晶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