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丽萍,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8]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艳梅、XX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唐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现场勘查卷宗、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公路上从事与交通无关活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林桂军
人民陪审员 曹满
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
书记员: 佟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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