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净,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9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净于2017年12月15日22时28分,驾驶辽×××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西山街025号灯杆前路段时,将行人于某某撞跌至对向车道,致于某某与该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辽×××号轿车再次发生碰撞,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因撞击伤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高净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于某某及辽×××轿车驾驶员无事故责任。被告人高净犯罪后弃车逃离案发现场,经传唤于2017年12月16日2时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王某、陶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死亡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8)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辉、被告人高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净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并超过规定时速,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净经公安机关传唤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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