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沈阳万怡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张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9月2日9时25分左右驾驶无机动车牌号的四轮电动车,在沈阳市沈河区新泰街保利海上五月花小区一期园区和四期园区之间的道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倒被害人崔某,致使被害人崔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崔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对被害人崔某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赵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及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所在社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采用非监禁刑罚。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及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所在社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采用非监禁刑罚。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蔡云
书记员:武鑫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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