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良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华府A号楼3单元2201号。
法定代表人:马帅
被执行人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致家宾馆。
法定代表人:朱辰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良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7861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云俊峰
审判员 王永生
审判员 李文智
书记员: 黄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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