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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现在辽宁省北镇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某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被执行机关表扬4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6182.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北镇监狱于2018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至2019年2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姚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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