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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住昌图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4日被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万祥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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