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前方同方向行人孙某某相撞,致孙某某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全身多处骨折,过多失血、呼吸、循环衰竭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无责任。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5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投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士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万祥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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