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住昌图县。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立军 审 判 员 李万祥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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