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德田,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辽ML5799号三轮摩托车沿新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图县三江口镇村民李某某家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宋某某相撞,致宋某某肺破裂、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处、轻伤一级2处、轻伤二级4处,伤残程度九级1处,十级2处。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73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明了被害人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处、轻伤一级2处、轻伤二级4处,伤残程度九级1处,十级2处;赔偿协议证明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同时还有被害人的陈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与被告人杜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杜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玉杰 代理审判员 吕 词 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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