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系初犯,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梁晓莉
书记员:熊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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