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斯琴高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玉宝
书记员:王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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