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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5日5时20分许,董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向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某某死亡,乘车人董某某、董某某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鉴定:张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号重型普通货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董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对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某、董某某、董某某、付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无责任。2017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检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卡信息、驾驶员信息、调解协议和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士成、代理检察员吴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属从重情节,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同时综合吉林省双辽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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