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男,住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2日对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吉xxxx**号轿车沿本市怀玻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怀玻路32km+500m处时(杨大城子镇黑岗子村五组),与前方刘某驾驶的无号牌豪爵铃木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驶入右侧沟内,刘某当场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系因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告人邱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3.5万元(含交强险1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芬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公证书,死亡证明,驾驶证、行驶至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书记员:石良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