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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1月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睿、书记员李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吉******号轻型普通客车沿公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公永路41KM处时,与前方由南向北偏西方向行驶的王某1驾驶的无号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吉******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陈某某受伤,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王某1当场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吉******号轻型普通客车沿公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公永路41KM处时,与前方由南向北偏西方向行驶的王某1驾驶的无号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吉******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陈某某受伤,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王某1当场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已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死者家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见证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裴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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