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彬,男,1987年10月19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辛屯村腰辛西屯;涉嫌交通肇事罪。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10-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小彬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小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孙剑波
书记员:王姝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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