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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文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及其保险公司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陈某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速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超速行驶且对前方行人和车辆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樊丽琴

书记员: 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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