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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厨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巴图、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故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郜田野

书记员:贺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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