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籍吉林省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沿道路由东向西行至梨树县胜利乡郭家窝堡道口时,与行人冯某相撞,致冯某重伤。被告人王某友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友驾驶无牌照车辆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法定刑内对其处罚。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某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被告人王某友供述,证人钱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友驾驶证,诊断书,死亡注销证明,证明信,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友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认罪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秀平

书记员:王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