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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于盘锦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1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2017年4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盘锦监狱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董千里
审判员 李彦俐

书记员: 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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