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与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092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住彰武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于2017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闫某某,男,住彰武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彰检公刑诉(2017)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2018年4月26日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分歧,没有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石某、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邵忠海审判员郭琳琳代理审判员王丽媛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