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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燕、代理检察员葛耘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辽FLXX**重型货车,沿XX街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港市XX厂门前发现错过路口,遂在禁止掉头路段掉头时,撞同向醉酒、准驾不符、未带安全头盔的孙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致孙某受伤入院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证实死者孙某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由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辽FLXX**重型货车,沿东港市XX区XX街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港市XX厂门前时发现错过路口,在禁止掉头路段由慢车道向快车道在转弯掉头变更车道时,撞同向醉酒、无响应驾驶资质、未带安全头盔的孙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致孙某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孙某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报警并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证人刘某某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5、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办案说明、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案件来源、到案经过、110、122接警记录、120出车调度登记表、电话通讯单。8、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查询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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