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姚松,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诉讼代理人訾宏红,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负责人李志勇,职务经理。诉讼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93号。负责人矫强,职务经理。诉讼代理人周劲松,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岳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同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经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泉,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诉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以已与被告人岳财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杰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与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达成赔偿协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撤回对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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