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赛马镇某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8)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代理检察员鄂秋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5日19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桓盖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桓盖线174KM+350M(凤城市大堡镇保家村十组)路段时,与同方向行人吴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内脏破裂而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被侦查机关抓捕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5日19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桓盖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桓盖线174KM+350M(凤城市大堡镇保家村十组)路段时,与同方向行人吴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内脏破裂而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被侦查机关抓捕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人吴某某、孙某、孙某一、李某一、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情况证明书,通话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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