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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曲棍球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看守所。

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4日12时许,莫旗塔温敖宝镇居民王某来到莫旗中心街西侧的邮政储蓄大厅取款22000元人民币后,站在大厅内第一排椅子旁数未打捆的2000元,并把两沓10000元(共20000元)现金放在右侧的椅子上。被告人黄某趁王某数钱之际,将其中一沓10000元现金盗窃后逃离现场。后到纳文慕仁商厦还给其朋友闫某2000元欠款。2018年2月5日,莫旗公安局在××旗将被告人黄某抓获时在其衣服兜里起获5380元赃款,在其租住的车库内起获1100元赃款,在其妻子季某手里起获500元赃款。2018年2月9日,莫旗公安局在闫某处起获2000元赃款。以上赃款共计8980元已返还被害人王某。被告人黄某近亲属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近亲属已将所盗钱款除起获外的1020元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作案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佳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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