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籍吉林省辽河农垦管理区人,现住辽河农垦管理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秀平
书记员: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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