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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冬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新民市。系被告人孟某某妻子。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冬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民市兴隆堡镇昂帮牛村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运动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经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方及其家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受害方表示对被告人孟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新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被告人孟某某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工作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介绍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身份信息及户口证明,询问笔录,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现警,积极抢救伤员,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在审理期间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对新增的量刑情节无异议,同意本院启动认罪认罚从轻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孟某某适用缓刑。结合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孟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孟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计兴东 审 判 员  林述静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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