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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于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6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30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半挂货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长春方向895km+500m处时,车辆在第四车道失控与中央隔离带相撞后又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车内乘车人马某1当场死亡,田某某及其车内另一个人王某1不同程度受伤,车及挂车损坏,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即被害人马某1的家属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并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赵某1、刘某1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田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田某某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田某某有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诉人田某某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并对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定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上诉人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但同时也有从重处罚的前科情节。依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从轻、从重的原则和规则,原审判决刑期裁量合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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