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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杜思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18时许,驾驶辽Dxxx**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顺城区爱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抚顺市第四医院门前时,因忽视瞭望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被害人纪某某撞到,致被害人纪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系因交通肇事致身体多部位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等器官严重损伤,导致脑疝形而死亡。经鉴定:辽Dxxx**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速为56km/h。经检验:在张某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死者纪某某唯一继承人刘某(其女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刘某30,000.00元人民币,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辽宁路安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刘某110,000.00元人民币,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赔偿刘某620,00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均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张某某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材料;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4、证人官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死者家属户籍证明;9、收条、赔偿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监管单位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监管,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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