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伟丽、张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万富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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