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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5日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7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宇星、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青铜峡市×××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km+150m处,与前方对向魏某某驾驶的”轻骑”牌两轮摩托车(载乘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拨打110、120电话,。2017年5月22日,肇事车辆车主叶某某与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二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35000元,均履行。二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报告、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乙证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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