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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梁晓莉

书记员: 熊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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