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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强、李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并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庆林

书记员:唐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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