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赤峰市林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郭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魏巍,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巴林右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郭某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洪芹 审 判 员 :张福禄 人民陪审员 : 王 华
书记员::王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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