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科右前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赔偿51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民事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萨茹拉
书记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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