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胜。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甘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大刑二终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高某胜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夏红军
书记员:迟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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