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大货车司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18〕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董文
书记员: 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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