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系被害人张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抚顺市顺城区前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子。
被告人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丽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某于2016年2月6日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202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靠山村附近时,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闫某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肇事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顺城大队认定,被告人闫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死者)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父母已过世,与其丈夫陈某某育有一子陈某。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622520元,抢救医疗费668.69元、尸检费3200元、丧葬费26729元,共计653117.6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逃离抚顺市,于2016年3月25日在抚顺市顺城区民政局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为前甸镇靠山村附近及被告人闫某某对案发地点及肇事车辆的指认情况。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许某某于案发时看见一辆红色小凉快由西向东行驶,车里有一个驾驶员和两位乘客,小凉快将一位女行人撞了,之后由西向东跑了。
4、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闫某某即证人丈夫撞人的事实,并于2016年2月9日去铁岭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许某某辨认出肇事者为闫某某的事实。
6、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张某某系因交通肇事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7、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所穿外裤左侧红色附着物与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左侧车身红色油漆红外光谱相符,检出元素相同,各元素相对含量无明显差别,证明肇事车辆即为被告人闫某某所驾驶的车辆。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闫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9、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表,证明被告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肇事车辆的扣押情况。
1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闫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
12、医疗费收据、鉴定费收据、丧葬费收据、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闫某某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的辩解,因有证人证言予以驳斥,故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尸检费、丧葬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交通费因无确实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火化费应计算在丧葬费内,不予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闫某某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311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震 代理审判员 于 旗 人民陪审员 康素媛
书 记 员 祁 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