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代理检察员侯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5、被告人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且具有坦白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丹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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