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和被害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玉杰 审 判 员 李万祥 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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