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昌图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结合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雅忱 代理审判员 吕 词 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
书记员:佟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