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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子宽、李德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04月30日19时35分许,在黑山县东检查站北解放中国一汽门前,王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东倒车时与行人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重型仓栅式货车损坏。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于次日经传唤至黑山县交警大队。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赵某某是他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了,肇事车辆是他自己的车,肇事司机王某某是他雇佣的司机。同时证明赵某某的家庭人口情况。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30日19时30分左右,他驾驶车牌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他由南向东倒车时没有向后瞭望,将被害人赵某某压在车下。他当时打“120”急救电话,后报的警。过一会120车来了把伤者拉走了,他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5、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证明其没有吸食毒品驾驶车辆的事实。
6、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7、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喝酒的事实。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的具体方位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
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事实及肇事车辆的相关情况。
10、抓捕经过,证明2017年05月01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至黑山县交警大队的事实。
11、协议书、呈请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项已自行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12、常住人口详细,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及被害人赵某某的年龄、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同时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13、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适合社区矫正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为规范交通管理秩序,严肃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常万生 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 人民陪审员  李 卓

书记员:邢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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