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布某,吉林省通榆县人,初中文化,现住通榆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检刑诉[2018]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布某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沿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洮南市立交桥路口南时,因违章驾车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由杨长业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杨长业受伤,车辆损坏。2017年8月31日杨长业死亡。经鉴定杨长业因车祸致颈脊髓损伤后,并发肺内感染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布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长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布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4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证人杨某、袁某、冀某的证言,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谅解书、收据及被告人布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布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布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
审判员 张玉辉
人民陪审员 周小娇

书记员: 徐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